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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
发布日期:2010-3-16 14:54:33 文章来源:本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送单位: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于20101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2010年第一季度正式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4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0]19号)要求,请各单位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鉴于各地新农合管理工作的现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部分指标名称的调整。

一是原50表中的 “贫困人口数”调整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数”、 “参加新农合贫困人口数”调整为“民政部门资助参合人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民政部门资助参合人数统计中应包含五保户人口数和五保户参合人数;五保户人口数据不再单独填报。

二是原533表中“住院正常分娩”指标名称调整为“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统计口径不变,仍为参合孕产妇计划内分娩获得新农合定额补偿的人次数。

2、关于调查表格式的调整。

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本次备案表格均采用调查表格式。各省(区、市)在收集各县(市、区)数据时可使用该表,经统一汇总、审核后仍以汇总表形式报送至我中心。汇总表格式和报送方式不变,各省(区、市)仍继续通过在线填报系统统一上报数据,数据填报模板请统一登陆我中心网站(hhtp://www.ccms.org.cn)“管理者园地”下载使用。

请各报送单位根据以上补充说明,及时调整本地区新农合信息填报工作,如有问题请联络我中心。

 

                          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